我国期货证券市场规范与发展比较研究(一)

 作者:郭晓利  出处:大商所    分类:期货理论  

                    中国期货证券市场规范与发展历程

  1、中国期货市场规范与发展历程

  中国期货市场建立最初几年是辉煌的,后期的发展是曲折的,规范整顿的道路是漫长的,恢复性增长是来之不易的。中国期货市场建立初期的发展是令人振奋的,仅商品期货在1995年就曾达到9.62万亿元成交额,作为金融期货的国债期货在1995年达到6.2万亿元成交额,剔除保证金杠杆作用后仍然大于证券市场成交规模。后来,期货市场却因期货交易高对抗性、矛盾容易激化并不可随时间推移而无限期递延等市场特性,许多上市品种如大米、线材、咖啡、橡胶、胶合板、绿豆、红小豆、玉米等出现了一系列事件,在市场参与者直通国家高层领导的告状中招致政府严厉监管,并因此走过了漫长的规范整顿之路。在此后数年的规范整顿过程中,期货市场规模逐年缩小,2000年达到最低的1.63万亿元,商品期货交易规模比1995年下降83.06%;期货交易所由1993年的近50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15家,1998年再减少到现在的3家;期货公司数量由最初地上地下合计1000多家先减少到1994年的330家,再减少到目前的200家。2001年,期货市场在规范运作条件下,实现了恢复性增长,成交规模达到3万亿元,进入了规范发展新阶段。
  国家严厉规范整顿期货市场原因。期货市场过去10年中经历了长达7年的规范整顿,直接原因是在初期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重要原因就是期货市场发现价格、风险管理、调配资源等经济功能的间接性、潜在性。我国建立期货市场的初衷是需要期货市场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发挥价格发现、风险管理和合理调配资源等经济功能。但是因为:一是期货交易机制本身具有“零和游戏”性质,并不能直接创造财富,而容易暴露问题;二是期货市场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上市品种相关行业,并需要相当时间才能显现出来,如现在经济功能发挥较好的上海铜期货与有色金属行业,大连大豆期货与大豆相关产业就经历了这样的过程;三是只有运作规范并拥有一定市场流动性的期货市场才能正常发挥经济功能,并不是所有的期货市场都能够很好发挥经济功能。所以,建立初期的期货市场问题暴露不少,功能显现不足,导致了国家严厉监管。

  2、中国证券市场规范与发展历程

  中国证券市场建立以来,作为转轨经济时期的新兴市场,曾经出现过这样那样的问题,也经历过低迷时期,但始终得到了国家的积极支持。中国证券市场产生初期,由于股市规模扩大以及股票价格上涨不仅符合上市企业利益、众多中介机构利益、广大股民利益,同时也符合作为最大股东的国家的利益,因而得到迅速发展。1995年证券市场市价总值为3474.27亿元,成交规模为4035.81亿元,在2000年证券市场市价总值达到48090.94亿元,成交规模达到60826.65亿元,市价总值占GDP的比重达到53.79%,证券市场5年间市价总值增加了12.84倍,成交规模增长了14.07倍。在证券市场快速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曾暴露出很多问题,如众多上市公司净资产收益率集中在正好符合增发标准的10%即所谓“注水的牛事件”、“银广夏事件”、“中天勤事件”、“基金黑幕”以及普遍存在“庄家”等。但是,在众多相关利益团体的作用下,以及中国特殊国情的影响,许多问题未能从根本上得到及时、彻底的解决,因而延长了证券市场规范的过程。近年来,证券市场越来越多地暴露出多年积累的问题,正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规范。
  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得益于证券市场涉及利益的广泛性、一致性,经济功能的直接性、显在性。这是因为:一是证券市场能够通过直接融资为国有企业改革筹集资金;二是增强上市企业市场意识、竞争意识,促进上市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是通过股权置换等进行企业购并和资产重组,促进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四是为数千万投资者提供了广阔的投资渠道;五是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的税收,解决了大量人员就业问题。所以,证券市场功能的直接性、显在性使国家对证券市场始终采取了积极支持政策,包括在股票市场价格低迷时期采取直接激活市场措施。

                      期货交易特点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

  期货交易在交易标的物、双向交易机制、期货合约期限性、中介机构单一性以及交易制度等诸多方面具有特殊性。这些期货交易特性构成了期货市场鲜明特征,直接关系到期货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1、期货交易标的物

  在期货市场,期货交易的对象是上市品种标准化的期货合约,商品期货合约对应的是合约所代表的标准化的实物商品,期货合约一经确定便无其他人为环节。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影响上市商品供需关系的各种客观信息源源不断地汇聚到期货市场,经过期货合约买卖双方在事先约定的规则下自由充分竞价形成期货价格。期货价格从期货市场迅速、广泛传播出去,成为现货市场价格变化的风向标和温度计,指导着现货市场的生产、流通和消费,发挥着合理调配资源的作用,并在临近交割月及交割月向现货市场价格有效回归。由此可见,期货合约所对应的上市商品是拥有其自身价值的,期货合约价格根据影响上市商品供需关系因素的变化,围绕着所对应商品的价值而上下波动。在世界范围内供需关系作用下,商品的价值无论如何都不会接近于零或是在短期内成倍增长。这也充分说明了商品期货交易标的的真实性、稳定性、可信赖性和可分析性。
  期货交易对象特性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期货交易对象的商品属性将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密切联系起来,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期货合约标准与现货市场标准,期货合约标准品一般为现货市场中流通量最大的现货商品标准,绝大部分现货市场流通的现货商品都能够达到期货市场交割标准;二是期货实物交割与现货市场流通,期货交割环节在交割仓库设置、交割方式、包装方式等方面最大限度反映和遵循现货市场习惯和运行规律;三是期货货物质量管理,国家权威质量检验机构保证生成标准仓单的现货货物符合期货合约规定的质量标准,期货交易所保证期货货物保管期间其质量符合合约规定。因此,期货市场规范与现货市场的规范密切相关,一方面现货市场的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期货市场的规范,另一方面规范的期货市场将促进现货市场的规范。

  2、期货交易对抗性

  期货交易对抗性和风险易发性。期货交易因其所特有的双向机制和“零和游戏”特点,对抗性非常强。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只要存在价格波动就会同时存在盈利的一方和亏损的一方,有学者将此比喻为“期货交易一方的幸福往往建立在另一方的痛苦之上”。期货交易保证金机制使期货交易具有杠杆效应和放大效应,高风险高收益,特别是当市场价格出现单方向连续变动情况时,容易引发交易风险。实物交割制度使期货交易在每一个期货合约摘牌前都要进行一次标准仓单卖方与买方的匹配,在供需矛盾突出时容易引发交割风险。
  期货交易对抗性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期货合约反映未来一个阶段的市场供需关系,当预测未来供需矛盾突出时,必将通过期货价格反映出来,而暴涨暴跌的价格波动将直接转化为交易一方的盈利和另一方的亏损。因此,当期货价格出现剧烈波动时,期货市场的高对抗性使得多空双方矛盾极易激化,期货市场也就极易暴露矛盾和发现问题。此外,在期货交易过程中,任何一项临时性政策都势必将对市场价格产生一定影响,进而影响到交易双方中某一方的利益,由此引发市场争议。所以,期货交易买卖双方的对立性质,使其自然成为监督期货市场是否在“三公”原则下运行的有效力量,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期货市场规范。

  3、期货交易期限性

  期货市场的每个期货合约都有其固定的期限,一般最长交易到一年半左右。新的期货合约上市交易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将由远期合约逐渐变成近期合约、临近交割月合约、交割月合约,并在交割月的最后交易日摘牌。因此,每个期货合约从上市第一个交易日到最后交易日这个过程就是该合约的生命周期。在这个周期内,合约价格根据供需关系等因素的变化可能会发生大涨、大跌、调整等各种行情;随着期货合约所剩交易日的减少,合约价格代表性、市场流动性、影响价格变化的因素等也都将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一个期货合约,其交易无论多么波澜壮阔还是多么无所作为,在最后交易日必须退出历史舞台,这就是期货交易的期限特性。
  期货交易期限特性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期货合约的期限性使期货市场不能长期积累矛盾,而必须是随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这是因为任何一个期货合约都是有固定的期限的,无论产生了怎样的矛盾,出现了什么样的问题,都不能长期拖延下去,而必须在这个合约运行期间内解决。因此,期货交易期限特性有助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期货市场容易重复过去曾经出现过的问题。这是因为期货合约是循环往复、周而复始的,不断有到期的老合约退市,也不断有新的合约上市。假设某个合约矛盾激化,出现了问题,就需要及时解决,并总结经验教训,充实完善到规则之中,提高规则的适应性。但是,这也并不等于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未来所有合约的问题,在新的市场条件下,新的合约还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甚至重复出现过去曾经出现过的问题。这就需要期货市场监督和管理者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防范手段。

  4、期货市场中介机构单一性

  因为期货交易标的物的实物商品属性,无需任何机构为其推荐、评估、做账、见证,只有期货经纪公司作为连接期货市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提供交易、交割、结算、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因此,期货市场中介机构只有期货经纪公司一个环节,这就是期货市场中间环节的单一性。
  中介机构单一性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期货市场中介机构的单一性降低了规范期货市场的难度,缩短了规范期货市场所需要的时间,使期货市场得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规范起来。在期货市场规范整顿过程中,通过减少期货公司数量,提高注册资本,实行内控制度指引、年检制度、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和保证金封闭运行制度等,迅速加强了期货公司管理,增强了期货公司实力,提高了规范运作程度。截止到2001年末,全国200家期货经纪公司净资产额为61.7亿元,客户保证金余额为52.3亿元,期货公司实力相对于客户保证金规模来说,抗风险能力还是比较强的。

  5、期货市场法规、制度特性

  期货市场制度特性。为了保证期货市场在“三公”原则下运行,防止市场操纵行为,降低和有效控制市场风险,保持市场流动性,期货市场实行一系列特殊的制度。科学、合理的制度是期货市场平稳运行的保证,而期货市场也由此具有了许多特殊性。如保证金制度,使期货市场具有高效率,同时使期货市场具有了高收益、高风险特点;做空机制,使期货市场具有了双向交易机制,在价格上涨和下跌过程中都能够实现分散风险的功能,增加了投资机会和市场魅力,同时也使期货市场具有了极强的对抗性,上涨时有人出现盈亏下跌时也有人出现盈损;持仓限制制度使期货投资者无论资金实力大小都能够在平等条件下参与交易,限制大户过度集中持仓操纵市场行为;涨跌停板制度限制了期货价格在一个交易日内的波动幅度,有效控制和降低了期货交易风险;实物交割制度,使期货价格围绕现货价格波动并在临近交割月时向现货价格趋同,保证了期货价格内涵的真实性。
  期货市场制度特性与期货市场规范发展。期货市场法规、制度特点使期货市场能够与时俱进,针对市场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完善各项法规制度。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有《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四个办法,分别由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制订。但是,这些法规的制订和修改均与市场行情无关。在条例和四个办法约束下,期货交易所通过《章程》、《交易规则》和《交易细则》等九个细则构成的规则体系实行自律管理。交易所规则体系中包括了各项期货交易制度,如保证金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制制度,强行平仓制度,结算制度,实物交割制度,套期保值制度等。这些制度直接与市场行情相关,也关系到投资者利益。但是,期货市场制度创新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从而有效避免了制度创新对市场行情的影响。如期货合约的修改,要报监管部门批准;《章程》、《交易规则》的修改要经过会员大会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各项细则的修改要经过专业委员会通过,理事会批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述对合约的修改以及对规则的完善,不仅广泛征询广大会员单位意见,同时也征询广大投资者意见,并一般从新开始上市交易合约执行新规则、新规定,即老合约老办法、新合约新办法,不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或是说最大限度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已经在期货市场持有头寸的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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