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期货市场的创新与发展(2)

 作者:李亚光  出处:上海中期     分类:期货专题  

    二、制度创新:期货市场发展的保障 

  制度创新是期货市场发展的保障。期货市场的制度创新包括法律制度创新和市场组织者、市场主体规范创新两个方面,从系统论的角度讲,期货市场法律制度属于强制系统,市场组织者、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属于规范系统。1999年9月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目前我国期货市场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我国现行期货市场法律制度是以《条例》为大纲和核心,以《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为实施细则的完整的法规体系,按照这一法规体系框架,期货市场交易行为得以规范,市场秩序得以维护,市场风险控制加强,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得到法律保障,我国期货市场法制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2000年上半年,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精神,组织处于市场监管一线的3家期货交易所重新修订了统一的期货交易规则和7个实施细则,同时组织期货经纪公司制定了《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市场主体的制度规范日趋完善,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我们认为:虽然我国期货市场制度建设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仍然相对滞后于市场发展的客观要求,需要从以下方面实现创新: 



  1.修改现行法律制度中过多的限制性条款 



  《条例》和四个配套办法的颁布实施,对颇有争议的期货市场给予了应有的法律规定,为探讨期市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想象空间,其正面作用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然而,《条例》产生于国家严厉整顿期货市场的宏观背景之下,限制性规定太多,鼓励性条款太少,对市场主体的义务责任规定多,保护性规定少,留给期货市场生存和发展空间太小,限制了期货业的可持续发展。例如,对期货经纪公司各项限制条款共同作用的结果,使期货经纪公司成了不伦不类的四不像:理论上属于金融业,但央行不管;宏观规制纳入中国证监会管理序列,但无任何金融权利;会计核算执行饮食服务会计制度,又显然不是一般服务业;无权贷款也无权提供贷款担保,自有资金无权用于期货自营,从而丧失了一般企业都具有的“国民待遇”。在这样的限制条件下,期货经纪公司如何发展?此外,现行法规对投资者参与期货交易、期市资金来源和期货品种审批条件的限制也过于严厉,有些规定已经明显不合理,亟需根据变化了的市场环境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国家法律法规要把握好“度”。在我国期货市场规模严重萎缩和宏观经济发展迫切需要期货市场的新形势下,期货法律制度应该留出一块相对宽松的空间,适度的宽松、容忍是宏观规制高水平的艺术体现。 



  2.加快《期货交易法》的立法进度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是一个由国家行政机关发布的暂行的、过渡性法规,从长远来看,加快《期货交易法》立法进度,争取《期货交易法》早日出台,是保障我国期货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一项根本大计。我国《期货交易法》的制定应遵照以下原则: 



  (1)市场主体平等性。从期货市场表象看,人们很容易得出期货市场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是管理关系,即客户受期货经纪公司管理,期货经纪公司和会员受期货交易所管理的结论。因为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在运作过程中必须从管理角度从严控制风险。因此,我们的思维方式、运作手段都从管理角度入手。其实,期货交易法属于商法范畴,在期货市场纷繁复杂的表象背后,实际上是一个简单的合同结构在支撑,期货交易法应进一步明确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一般会员、投资者之间的平等关系,明确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特别是投资者的正当权益是期货市场管理的前提和宗旨。 



  (2)开放性。随着我国加入WTO日期的日益临近,我国期货市场必将融入国际化的浪潮之中,《期货交易法》的各项条款应尽量与国际接轨,这既是适应与国外合作与竞争的需要,也是期货市场长期发展的需要。 



  (3)全面适用性。《期货交易法》应涵盖有关金融期货交易的规章和制度,金融期货的推出是大势所趋,《期货交易法》不能因新品种的增加而频繁调整。 



  (4)发展规律性。《期货交易法》应符合期货市场发展的内在规律,扩大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有利于市场功能的发挥,为期货市场的长远发展留有空间和余地。 



  三、组织创新:期货市场发展的载体 



  市场是经济运作的一种动态的自组织系统。所谓组织创新实际上是指市场本身的创新,是指市场组织结构模式变化以及市场规制、交易方式、手段或程序的变化。市场组织创新是市场发展的载体,市场组织不合理,必然影响市场各环节有机结合与协调运作,降低市场活力。我国期货市场的产生、发展过程,也是市场组织创新过程。当前我国期货市场需要进行组织创新的内容很多,如建立行业自律组织,探索做市商制度,探索期货管理帐户,经纪公司分类管理,建立覆盖整个市场的风险预警系统,探索经纪公司的科学管理模式等等,下面就两个问题说明之。 



  1.我国期货市场组织创新的迫切任务是建立期货业自律组织。在西方发达国家,行业自律管理是普遍存在的,几乎所有的行业都存在行业协会及自律管理,旨在保证行业的公平竞争并维护行业形象和行业利益。欧美各国对期货市场均采用三级管理体制,即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货业协会的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的监督管理,三个层次互相配合、互为补充,共同保证期货市场正常运行。事实证明,这种三级管理体制是比较科学合理的。然而,我国对期货市场的管理长期采用两级管理体制,即政府宏观规制和交易所自我管理,行业自律组织缺位,这不利于我国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期货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其交易、结算、交割和代理服务等业务都有着极强的特殊性,期货交易纠纷多、风险大,处理起来相当复杂,不能仅依赖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解决期货业内的所有问题,必须在依法治市的前提下,以行业自律形式解决期货业的特殊问题。 



  期货业的自律可分为三个层次,即整个行业的自律、业内机构自律以及从业人员自身的自律。实行整个期货业的自律,首先应建立行业自律组织,使自律活动具有承载的实体,令人感到高兴的是,我国终于在2000年12月底成立了全国期货业协会,从而确立了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微观管理相结合的三级管理体制。我们希望全国期货业协会能够真正发挥功能,管好期货业内自己的事,促进期货业健康发展。 



  2.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期货经纪公司组织管理模式,是我国期货市场组织创新的一个重要问题。经纪公司是期货市场的基层中介组织,经纪公司的管理水平,直接关系期货市场的兴衰成败。10年来,我国期货经纪公司从借鉴西方到上下求索,不断创新,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与刻骨铭心的教训,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相对科学的经纪公司组织管理模式,并推而广之,有助于提高期货经纪业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管理模式包括:公司业务流程设计、公司组织结构模式比较、交易组织模式比较、财务结算模式比较、信息流程模式比较、风险控制模式比较等。“以人为本,服务创新”应该是贯穿于经纪公司管理模式的主线,经纪公司是服务的生产企业,她的产品是向客观提供服务,依靠服务建立品牌,靠信誉生存,期货市场发展到今天,低层次的“交易透明,下单快捷”的服务承诺,已经让位于高度烙守信誉、高附加值的投资咨询服务,经纪公司必须付出比过去多几倍乃至十几倍努力开拓市场,才能赢得客户,必须始终如一地向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才能与客户长期友好合作,实现良性循环。服务是经纪公司管理水平的集中体现,提高服务水平是经纪公司管理追求的永恒主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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