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趋势中的期货市场——兼论中国期货市场现状及发展对策

 作者:王献立  出处:未知    分类:期货专题  

一、经济全球化使国际期货市场发展进入新阶段

    经济全球化的一个直接结果,就是虚拟经济大大超过实体经济。据有关经济学家统计,1977年世界各国虚拟经济(包括证券、期货、信托等)总量达140万亿美元,是其GDP总量(28万亿美元)的五倍、进出口贸易额的50倍(成思危教授2000年10月10日在南开大学的演讲)。期货市场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目前,全球期货成交量已接近二十年前的虚拟经济总量。
    期货市场在世界上已经出现了150多年,但其真正发展是在“二战”以后。截至目前,全世界期货交易所已发展到100多家(其中欧美60多家)。近十年来,澳大利亚、阿根廷、巴西、加拿大、意大利、新西兰等40多个国家都相继开办了新的期货交易所。世界期货成交量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每年递增速度都在10%左右。美国作为期货大国,其期货成交量20世纪60年代以前占世界成交量的比重在60%以上,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虽成交量大幅增长,但由于世界许多国家期货市场都发展迅速,其比重一直在50%以下。
    经济全球化使世界期货市场在20世纪70年代发生了重大转折,出现了金融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在此之前上市交易的主要是商品期货。这是由于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货币体系固定汇率制解体,改为浮动汇率制,世界各国之间的贸易面临的汇率风险明显加大,需要新的避险和保值工具。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自1972年推出第一份金融期货合约以来,世界各国交易所相继推出数十种金融期货合约,使金融期货成交量大幅度增长。目前金融期货已占期货成交总量的80%以上,大大超过了商品期货。1995年,据国际清算银行对26个主要国家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银行机构的调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每天成交的金融衍生业务的票面额达8390亿美元,全年金融衍生业务成交量已达407000亿美元(陈小平著:《国际金融衍生市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7年版,第167页)。依此推算,全球期货成交额前年和去年都超过100万亿美元,即两天左右的成交额可相当于全球所有国家商品贸易和非商品贸易额的总和。
    期货交易规范化、交易品种金融化、运行系统现代化、投资参与国际化,是世界期货市场发展新阶段的主要标志。发达国家大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期货法律法规体系,鼓励并支持期货交易所尽可能多地占领国际市场。目前美国、英国、法国、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期货交易所的成交量,1/3以上属于国外投资者;有的期货交易所国外会员达60%以上;许多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覆盖了全球,进行24小时不间断交易。处于发展新阶段的期货市场,具有四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期货市场对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的积极作用,又反过来推动经济进一步全球化。美国作为发达国家进入新经济时代,期货市场在促进经济发展、聚集资本和资本输出方面的作用功不可没。以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为代表的农产品期货市场促进了美国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保证了农产品价格的基本稳定;美国芝加哥商业交易所(CME)和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BOE)为国债和股市投资者提供了避险的工具,促进债市和股市的平稳运行。同样,英国、德国、法国、日本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期货市场,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引起所在国家政府的重视和支持。2000年3月17日,美国财政部长劳伦斯·H·萨默斯在一次讲话中指出:“期货业对美国经济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期货业在美国金融服务的输出中占有很大比重,更重要的是,在美国经济过去十年成功发展的过程中,期货业发挥了关键作用”(《美国财政部简报》)。

    第二,世界期货市场初步形成了三个价格中心的格局。即农产品价格看美国芝加哥(CBOT),有色金属价格看英国伦敦(LME),金融衍生品价格同样看美国(CBOT、CBOE、CME)和英国(LIFFE)。尽管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建立了不少交易所,但在世界范围内发生重大影响者为数不多。德国法兰克福期货交易所(DTB)后来居上,前年交易量超过了英国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由于它发展的历史较短,要在世界期货市场产生重大影响,仍需要相当一段时间的运行。

    第三,世界各国期货交易所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发达国家的期货交易所都在制订并实施全球化计划,打破国界,或在交易所之间联网交易,或在全球各国发展会员,扩大市场份额。机制创新是各国交易所之间竞争的一个重要方面。欧洲一些国家的期货交易所率先打破了会员制和非盈利性质,实行公司制改革。由于公司制提高了工作效率,近两年美国的一些交易所也很快实行了公司制改造,以实现自身的健康发展。在发达国家期货交易所激烈竞争的同时,许多发展中国家积极建立和培育期货市场。这些国家认识到,期货市场对经济不发达国家来说,是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国家利益的有效工具之一。

    第四,利用“后发效应”发展期货市场效果明显。一些原来没有期货市场或期货市场不发达的国家,吸收和运用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大力发展本国期货市场,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例如,英国在20年前就认识到自己的金融中心地位如果没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心来支撑,将会发生动摇。在不足20年的时间里,国家采取一系列措施,从立法到政府推动,使英国国际金融期货期权交易所(LIFFE)成为能与美国抗衡的金融期货市场之一。德国法兰克福期货交易所(DTB)建立虽然不足五年,但其市场规模和影响却与日俱增。
    我国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了十年,经过了1994年的治理整顿和1998年的结构调整,交易所由40多家调整为三家,经纪机构由近1000家调整为175家左右;1999年,国务院颁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交易所、经纪公司、从业人员等管理办法,期货市场依法运行的法制环境初步确立。然而需要看到,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现行法规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距,市场连续三年处于低迷状态,与处在发展新阶段的世界期货市场很不适应。

    二、从三项评价指标看我国期货市场存在的差距

    期货市场运行正常与否,专家们研究出了许多评价指标。本文在这里提出市场流动性、市场功能和宏观运行三项评价指标。市场流动性、市场功能和宏观运行三项指标之间存在着一种紧密的内在联系,同时又相对独立。评价期货市场,每一项指标都十分重要;但只有同时用三项指标全面衡量才能得出科学结论。

    1市场流动性指标:期货成交量与现货量的关系
    期货交易方式决定了它的成交量可以相应放大。期货市场的流动性,是指在一定条件下这种放大量的大小。一般来讲,在期货交易规定的范围内,成交量越大,市场流动性越高,相应期货市场功能发挥得就越好。但期货成交量并非没有限制,如果超过了限制,那么市场信号就会失真,价格就会扭曲,市场功能就失去了基础。这时,期货市场有可能演变为“赌场”。期货成交量合理区间的决定因素是进入市场的现货量和保证金水平,即杠杆作用的限制。杠杆最高能翘多高,最低能压多低,其最高点与最低点规定了期货成交量的上限与下限。所谓市场流动性的高低,只能在这个上限与下限构成的区间内才能得到评价。我们把这个区间叫作市场流动性区间。市场流动性区间可以均等分为三部分,实际期货成交量处在接近下限那部分的范围内,则说明其市场流动性低;处在接近上限那部分的范围内,则市场流动性高;处于中间那部分的范围内,则市场流动性居中。脱离了市场流动性区间,如果某品种的期货成交量超过了市场流动性区间的上限,这时市场处于过度投机状态;如果某品种的期货成交量低于市场流动性区间的下限,则市场处于缺乏流动性状态。在上述两种状态下,期货市场的功能或市场效应都难以正常发挥。
    如果用FQ表示期货成交量,用W表示现货拥有量或进入市场的现货量,用R表示保证金水平,那么,就有市场流动性公式:
          1 W
        上限:FQ=W ---- = -- 
         R R
        下限:FQ=W(1+R)
    如果保证金水平为5%,标的物现货拥有量为1,这时市场流动性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
         W
        上限: FQ= --- =1÷5%=20 
         R
          下限: FQ=W(1+R)=1×1.05=1.05 

    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农产品如小麦、大豆等期货价格,之所以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权威价格,是因为其运行始终处于市场流动性区间之内。美国芝加哥小麦期货成交量,1997、1998、1999年分别是其年产量的11、14、17倍,一直在其市场流动性区间的中间部分范围内,说明美国芝加哥小麦期货市场流动性处于居中水平。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的大豆期货交易的市场流动性较强。CBOT大豆期货成交量1997、1998、1999年分别是其年产量的26、22、22倍,运行在接近区间上限的范围内,市场流动性明显高于小麦。
    在我国期货市场中,以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和绿豆为例,从客观运行方面与期货市场这一指标要求不相吻合。小麦期货成交量1995、1996、1997、1998、1999五年期间,不仅达不到其市场流动性区间的下限,而且仅相当于其下限的0.02%、0.02%、1%、9%、0.1%;绿豆期货成交量则大大高于其上限,分别是其市场流动性区间上限的600、500、700、600、400倍。这说明小麦和绿豆,一个大大低于其下限,一个则相反大大高于其上限,都没有在其市场流动性区间之内运行。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大豆期货成交量,连续五年分别是其年产量的10、18、28、8、24倍,大部分年份处于市场流动性区间的中间部分范围和接近上限部分范围,其市场流动性相对较强。

    2期货市场功能指标: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的关系
    这一指标主要衡量期货市场效应发挥与否。某种商品期货价格同现货价格一样,都由商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不同的是,期货价格增加了“基差”这一因素。所谓基差,指买卖期货合约所需的各种费用,如占用保证金的利息、仓单储藏费用及由通胀或紧缩造成费用的增大与减少等等。具体到单个期货投资者,他们不仅对某一种商品的供求关系和生产成本变化作出判断或预测,而且还要对这种基差变化的判断作出相应的决策,或是买进或是卖出。套期保值者如此,投机者也是如此。由此可以看出,期货价格终归是由现货价格决定的,期货市场离不开现货市场这个基础;期货价格必须反映现货价格变化的要求;期货价格可以在某一期限内一定程度上偏离现货价格,但从长期趋势看,特别是到实物交割月份,则必须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
如果用F表示期货价格,用P表示现货价格,用D表示期货交易费用或基差,那么就有公式:F=P+D 或 D=F-P。
    在市场运行正常的条件下,期货价格一般都高于现货价格,高出的幅度即为基差。发现价格、指导生产、优化资源配置成为期货市场的基本功能。与此同时,派生出其另一种主要功能,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也就是通过套期保值手段实现这一目的。因此,基差必须为正值,并且随着期货合约交割月份的临近不断缩小。如果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长期地、大幅度背离,期货价格不能反映现货市场价格变化的要求,例如在期货市场被操纵、价格被严重扭曲的情况下,期货市场的功能则无从谈起。这时基差就会变为负值,或即使为正值,会无限扩大,临近交割月份仍不缩小。
    为便于比较,我们取美国CBOT小麦、大豆两个期货合约和我国郑州小麦、绿豆和大连大豆三个期货品种,期货合约2000年5月到期。可以看到,CBOT小麦、大豆自1999年5月开始交易,到2000年4月接近交割月份,其基差都为正值,且逐步由大向小变化,说明期货价格与现货价格趋于一致。我国小麦、大豆、绿豆与美国CBOT小麦、大豆相比,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足:一是基差变化较大,我国小麦和大豆同在一个月份的合约分别两次和四次出现负基差;二是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在临近交割月份的趋同性不明显,其期货、现货两条价格曲线在非交割月多次趋同交叉;三是基差有时过大,例如绿豆5月份合约,在1999年10月高达1000元,接近于现货价格的50%。这些情况,在成熟期货市场上是不会出现的。

3宏观运行指标:市场规模与经济增长的关系
    衍生品市场的基础是现实经济活动。因此,作为期货市场的衍生品市场,其宏观运行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这种联系,表现为市场规模扩大与国民经济增长呈非线性正相关关系。这种非线性正相关关系,在期货市场发展初期不太明显,在20世纪70年代期货市场出现重大转折以后开始有所体现,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进入新经济时期,表现得尤为突出。因此,我们把期货成交量同GDP的相关性作为评价期货市场宏观运行正常与否的一项指标。
    我们仍以美国为例,选两组数据进行分析比较:一是1990—1999年美国每年期货成交量增长率同本国GDP增长率的相关分析;二是1991—1999年美国每年期货成交量同本国GDP的相关分析。分析结果为:前者所有年份的相关系数大都在正06以上,后者相关系数在正09以上。我国期货市场由于起步晚,很多方面都不能同美国相比。近几年主要进行治理整顿,进行结构调整。我们把我国数据取在1996—1999年,即1994年期货市场第一次整顿之后。分析结果为:期货市场发展与国民经济增长不仅不相适应,而且呈负相关,前者大都在负06—08之间,后者在负09以上。 

三、抓住机遇,培育和发展我国期货市场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了“十五”期间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宏伟目标,并明确提出了“稳步发展期货市场”的方针。作为衍生品市场或高层次的资本市场,期货市场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十五”期间是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一次机遇。抓住机遇,逐步规范和发展这一新兴资本市场,对于我国加入WTO后面对经济全球化保持主动地位,对于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市场流动性、市场功能和宏观运行三项指标分析,可以看到我国期货市场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也可以看到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广阔前景。今后五到十年,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民经济发展对期货市场的要求是:市场流动性方面,主要商品期货的成交量要达到市场流动性下限以上,并适时推出金融期货品种;市场功能发挥方面,期现货价格走势要达到基本趋于一致;宏观运行指标方面,期货市场成交量至少要以快于GDP十倍左右的速度增长,在五到十年后在国际期货市场拥有一席之地,产生一定的影响。

    1按照国际惯例的要求调整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和运行机制。
    现行的法规、政策和体制,都带有浓厚的“试点”即计划体制行政隶属关系的痕迹,与国际惯例存在较大差距,需要尽快调整。要分清国家监管和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的重要作用。例如市场异常时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幅度的调整、限期平仓、强行平仓等具体风险控制措施,本来就是交易所一线监管的职责,而现行法规则赋予了中国证监会;市场正常场运行时交易保证金在许多国家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自行调整,而现行法规则规定必须由交易所上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才能变动;上市交易品种在大多数国外交易所自行开发上市,少数交易所报国家监管部门备案,而我们则由国务院批准。诸如此类的规定,需要我们尽快作出调整,逐步向国际惯例靠拢。
    要加快培育和规范期货市场投资主体的步伐。在国际期货市场上,除了政府部门外,对投资主体几乎没有限制,所有企业包括金融机构均可参与期货交易。我国不仅严禁金融机构参与期货交易,而且对国有企业进行严格限制。随着加入世贸和参与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快,我们要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进入期货市场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逐步放宽金融机构进入期货市场的限制,允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和各种基金(投资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医疗基金等)逐步进入期市投资;鼓励建立期货投资基金,培育对冲基金;条件成熟后,允许金融机构各商业银行到期货市场从事投资业务。通过这些措施,为国内期市与国际期市的接轨创造条件。

    2国家要积极利用期货市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目前,国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农业生产结构的调整和国家对农产品市场及价格的宏观调控等,都可以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作为载体。例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一方面国家可以通过在期货市场买进或卖出调控粮食价格,以减缓农业生产减产或丰收造成粮价暴涨暴跌;另一方面,中央储备粮通过期货市场推陈出新,搞好轮换,不仅可确保中央储备粮的质量,而且可以大幅度节约储备费用,减少国家财政对储备粮的补贴支出。同时,国家粮食储备的一部分如果采取期货仓单的形式,就可以节约国家财政对粮食储备费用支出的90%以上。采取以上重大措施,则需要从财政、税务、工商管理、银行等方面在政策上进行相应调整,比如允许粮食企业封闭运行的资金进入期市,对国有粮食收储企业进入期市套期保值实现的利润和亏损作出相应的财务规定等。

    3增加上市品种,扩大市场规模。
    根据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和市场化进程,适当增加上市品种。要优先上市条件成熟的商品期货品种,特别是那些市场化程度高、价格波动幅度大、在国民经济中作用明显、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如棉花、白糖、线材等,有条件的要尽快上市;尚不具备条件的,如各类农产品期权、指数期货等金融期货品种,要创造条件准备上市交易。
    要建立和完善新品种上市机制,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尽快改变上市期货品种由国务院审批的局面。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成立由专家、国家有关部委代表和监管部门代表等组成的期货品种上市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负责对各交易所提交上市品种有关材料的审批,形成上市品种的科学决策机制,避免重大失误。第二步,实行上市品种备案制,由交易所决定上市品种。只要某一交易所对某一品种研究比较深刻,风险控制措施相对完善,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就可以上市交易,无需审批。

    4不失时机地进行体制创新。期货市场体制包括监管体制、运行体制和自律体制。在监管体制方面,要逐步减少行政干预因素,适当下放管理权限,发挥证监会派驻各省市证管办、特派办的作用。对期货经纪机构及投资者的监督管理,主要由当地监管机构负责。要在交易所培育造就一支专家型监管队伍,在期货市场形成专家管理格局。期货交易所和经纪机构要建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和淘汰机制,促使德才兼备的各类专家进入市场管理岗位。
    在运行体制方面,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主体,需要根据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不断创新。交易所是期货市场的龙头,《条例》规定期货交易所是会员制非营利性实体。亚洲、欧洲、北美许多国家的交易所都已改为公司制,实践证明这一体制创新大大提高了效率和竞争力。美国CME在1999年底完成了公司制改造,CBOT的一个分交易厅也实行了公司制,目前正在酝酿整个CBOT实行公司制改造的议题。我国交易所也应该审时度势,适时进行公司制改造,并在条件成熟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期货经纪公司在规范运作的基础上,应逐步拓展业务范围。例如,允许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准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业务和自营业务等,以利于与国际期货市场的接轨。因此,现在需开始研究交易所和经纪公司上市的条件,以使符合条件的交易所和经纪公司适时上市。
    在自律体制方面,国外一般都通过法律赋予协会相应的权力,在期货市场实行严格的自律管理。我们也应该进一步发挥期货自律组织——期货业协会的作用,实行规范严格的自律管理。

    5加强期货法制建设,完善期货法律法规体系。
    以上重大调整和创新,需要通过法律和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所以,比如上面说到准许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期市投资、交易所公司制改造、期货经纪公司开展融资和自营业务、期货行业自律组织的法律地位及管理职能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按目前《条例》和四个《办法》的规定,有些是不允许的,有些则没有明确。由于《条例》和四个《办法》的一些重要决定是在期货市场整顿阶段制订的,与国际期货法规差距较大。而在我国加入世贸和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随着期货市场的规范发展,这些规定需要不断改进。应根据市场发展各方面调整进展情况,适当修改目前的《条例》和四个《办法》,进行期货立法,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6发展我国期货市场的两个突破口。改变我国期货市场持续低迷局面,必须抓住主要矛盾,选准突破口。
    第一,期货市场应尽快融入国民经济发展的主流,在为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服务方面多做文章。期货市场具有这种功能,更肩负着这种责任。正如20世纪90年代初国企改革需要股票市场一样,我国目前进行的粮食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农业生产结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扩大有效需求等重大决策,都需要期货市场为其服务。
    第二,改善市场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出现的问题,应由市场主体按照法定程序和市场规则去解决,尽量少用计划和行政的办法。在《条例》修改之前,中国证监会可以逐步把过度集中的管理内容,以授权的形式适当下放,增强期货市场主体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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