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新体制

 作者:董长安 穆维松 许彪 田东   出处:未知    分类:期货专题  

当前,我国期货市场已进入试点新阶段,将迎来依法治市、规范发展的新局面,因此,构建期货市场的监管新体制已成当务之急。 

一、建立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新体制的原则。 

1促进期货市场的效率与秩序协调发展原则。期货市场的效率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期货市场能形成均衡价格,且该均衡价格能够正确地反映价值;二是能够按照均衡价格迅速成交,手续简便。期货市场的秩序是指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按照期货市场的规则有序地行动。因此,应当把促进期货市场效率与秩序的协调发展作为建立中国期货市场监管新体制的首要原则。 

2有效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原则。政府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角度出发来建立各种有效的、公正的、反欺诈、反操纵、反内幕交易的制度。 

3监管成本最小化与收益最大化原则。应当合理地设计期货市场监管组织体系的结构,制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建立一支精通期货市场专业技术知识和具有高度敬业精神及职业道德的高级监管队伍。 

二、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新体制的模式选择。 

世界各国的期货市场监管体制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集中管理型、市场管理型和中间型。我国期货市场与期货监管的现状,决定了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新体制的设计,只能是在渐进中逐步接近市场管理模式。这种目标模式应具有以下特征: 

1集中但非集权型的市场监管体制。所谓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就是在市场体系内,期货市场的管理只能由一个主管部门执行,克服权力相互摩擦和责任相互推诿以及地方割据市场的弊端,排除法律、政策不统一,市场行为不规范等弊端。所谓非集权型的监管体制,是指国家期货主管部门不参与期货市场具体经营活动的审批,给期货市场的行为主体以充分发展的空间。 

2政府与市场相对独立。国家期货监管机关应当是期货市场重大政策的决策者、市场运作的监督者、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的协调者、市场纠纷的仲裁者和破坏市场秩序行为的制裁者,但不能直接代替行为者决策,市场应保持相对独立。政府管理机构应完全超脱于市场,并对具体业务不加干涉;一旦期货市场出现问题,则会马上采取措施以体现出监管机构的权威。 

3充分发挥期货市场自律功能。应建立健全期货协会和期货交易所双重自律机构,并以法律形式确认自律机构的法律地位,赋予其制订运行规范与规划、监管市场、执行市场规则的权力,使期货市场的自律机构充分发挥自我监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功能。 

4综合运用法律与市场调节手段。法律监管是通过审核管理和信息公开手段,为公众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可靠的公司和期货信息,确保期货市场各行为主体依法办事,防止并制裁期货市场违法行为。所谓市场调节,是政府通过调整经济政策,如利用利率杠杆、税收杠杆及产业政策的导向等措施,影响期货市场的行为。 

三、建立我国期货市场监管新体制的基本对策。 

1加大期货中介机构建设。现行的《条例》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注册管理十分严格,对我国期货经纪业的充分发展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目前的市场状况下,需要一种初级的期货代理公司。这种期货代理公司可以分散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对其设立不必有太严格的要求,只要是符合《公司法》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即可。仅将期货中间商界定为期货经纪公司,显然不利于促进这个期货交易中重要群体的成长和发展。按照目前中国的市场状况,将期货中间商分为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代理公司是较为合理的。 

2分立结算所。目前,我国期货市场的结算业务由期货交易所的结算部承担,使得交易所与会员之间因期货合约买卖而产生的关系成为一种行纪关系,这与交易所的法律地位不符。因此,只有将结算所独立于交易所,将交易与结算分立,该居间关系才可避免。对于分立的结算所来说,由于不受交易所的制约,可以更好地为其所属会员服务。 

3建立真正意义上的期货业协会。期货业协会应由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代理公司、期货交易所、期货结算所等四大机构的从业人员组成,应该设立自己的章程,维护本行业的利益,对政府的监管提出自己的看法。 

4期货经营机构定期公告制度。期货经营机构属于高风险的特殊行业,必须要求其定期面对公众和舆论,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理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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