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补充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十二条增加
“货主应在交割月份27日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指出库或期货转现货)手续。逾期所有豆粕将转为现货储存,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豆粕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条增加
(一)凡在5、7、9任一月份交割过的豆粕如再次进行交割,须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按期货标准重新检验。凡在11、1、3任一月份交割过的豆粕如再次进行交割,须在原指定交割仓库按期货标准重新检验;
(二)用于交割的国产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用于交割的进口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进口检验证明复印件、税单复印件、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增加
(一)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豆粕,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四章 大豆交割
第二十九条增加
豆粕的标准品为及替代品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0)》,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为100元/吨;
第三十四条增加
(一)豆粕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6条麻袋计算。
第五章 交割费用
第三十八条增加
(一)豆粕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
第三十九条增加
从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次日起至注销之日止的仓储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四十条增加
(一)豆粕入库、出库费用。
1. 入库费用:
铁路运输:3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8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2.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32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8元/吨(包括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第四十二条增加
(一)豆粕仓储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四十三条增加
(一)豆粕的检验费为3元/吨。
二、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增加
(一)豆粕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第五条 增加
(一)自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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