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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补充

  一、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的补充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十二条增加

  “货主应在交割月份27日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指出库或期货转现货)手续。逾期所有豆粕将转为现货储存,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豆粕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三章 入库与出库

  第二十条增加

  (一)凡在5、7、9任一月份交割过的豆粕如再次进行交割,须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按期货标准重新检验。凡在11、1、3任一月份交割过的豆粕如再次进行交割,须在原指定交割仓库按期货标准重新检验;

  (二)用于交割的国产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厂家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三)用于交割的进口豆粕在入库时,货主需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交豆粕的进口检验证明复印件、税单复印件、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复印件、进口合同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增加

  (一)豆粕检验原则上以垛为单位进行抽样,但对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批次的豆粕,以不超过200吨为单位进行抽样。

  第四章 大豆交割

  第二十九条增加

  豆粕的标准品为及替代品详见《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交割质量标准(F/DCE D001-2000)》,替代品对标准品的贴水为100元/吨;

  第三十四条增加

  (一)豆粕包装物数量按每吨16条麻袋计算。

  第五章 交割费用

  第三十八条增加

  (一)豆粕交割手续费为4元/吨。

  第三十九条增加

  从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次日起至注销之日止的仓储费在每月末由指定结算银行从标准仓单所属会员的专用资金帐户划转到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划转须在交易所的监督下进行。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付止日前和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起发生的仓储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与货主结清。

  第四十条增加

  (一)豆粕入库、出库费用。

  1. 入库费用:
  铁路运输:30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8元/吨(包括入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2.出库费用:
  铁路运输:32元/吨(包括铁路代垫费用、库内搬倒费、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汽车运输:8元/吨(包括出库力资费、过磅费等)。

  第四十二条增加

  (一)豆粕仓储费(包括储存费、保管损耗、熏蒸费)收取标准为0.50元/吨天,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每天加收0.10元/吨的高温季节储存费。

  第四十三条增加

  (一)豆粕的检验费为3元/吨。

  二、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章 保证金制度

  第四条 增加

  (一)豆粕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10%。

  第五条 增加

  (一)自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将分时间段逐步提高该合约的交易保证金。 豆粕合约临近交割期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交易时间段
交易保证金(元/手)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40%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5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70%

  第六条 增加

  (一)豆粕合约持仓量变化时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为:
合约月份双边持仓总量(N)
交易保证金(元/手)
N≤20万手
合约价值的10%
20万手<N≤25万手
合约价值的12%
25万手<N≤30万手
合约价值的15%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8%
35万手<N
合约价值的20%

  第三章 涨跌停板制度

  第十五条增加

  (一)若第N+1个交易日收盘前5分钟内出现与第N个交易日同方向涨跌停板单边无连续报价的情况,则第N+1个交易日结算时起,豆粕合约的交易保证金按合约价值的12%收取(原交易保证金比例高于12%的,按原比例收取)。第N+2个交易日豆粕合约的涨跌停板由4%增加到5%。

  第十六条

  在(一)中“且客户该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的所有持仓。”改为“且客户大豆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5%的所有持仓”。并增加“在第N+2个交易日收市后,已在计算机系统中以涨跌停板申报无法成交的、且客户豆粕合约的单位净持仓亏损大于或等于第N+2个交易日结算价的10%的所有持仓。”

  第四章 限仓制度

  第二十四条增加

  (一)当某豆粕合约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大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5%,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10%,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不得大于单边持仓的5%。 当某豆粕合约一般月份合约单边持仓小于等于5万手时,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7500手,非经纪会员该合约持仓限额为5000手,客户该合约持仓限额为2500手。

  第二十五条增加
  (一)豆粕合约进入交割月份前一个月和进入交割月期间,其持仓限额如下表:
时间段
经纪会员
非经纪会员
客户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
4000
2500
1200
交割月前一个月第十个交易日起
1600
1200
600
交割月份
800
600
300
  单位: 手

  三、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三章 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十九条增加

  (一)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交易所开始受理用于该交割月份的豆粕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后,交易所不再受理用于当月交割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四十一条增加

  交割月份27日,交易所对该交割月份的所有豆粕标准仓单进行注销。货主应在交割月份27日前,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指出库或期货转现货)手续。逾期所有豆粕将转为现货储存,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豆粕质量符合期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