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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附件

上海期货交易所铝标准合约附件

更新日期:2003-10-21

一、交割单位

铝标准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每手5吨,交割单位为每一仓单25吨,交割必须以每一仓单的整数倍交割。

二、质量规定

(1)用于本合约实物交割的铝,其铝含量、杂质含量和其他各项规定必须符合国标GB/T1196-2002标准中AL99.70的规定。

(2)形状及重量。交割的铝应为锭,国产铝每锭重量为15KG±2KG或20KG±2KG,进口铝每锭重量在12KG到26KG之间。

(3)每张仓单的溢短不超过±2%,国产商品磅差不超过±0.1%,进口商品磅差不超过±0.2%。

(4)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同一生产企业生产、同一牌号、同一注册商标、同一质量品级、同一块形、同一包装数量(捆重近似)的商品组成。

(5)每一仓单的铝,必须是本所批准的注册品牌,须附有生产者出具的质量证明书。

(6)仓单须由本所指定交割仓库按规定验收合格后出具。

三、交易所认可的生产企业和注册品牌

用于实物交割的铝,必须是交易所注册的品牌。LME注册的铝亦可作为替代品交割。具体的注册品牌和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并公告。(参见附表一、附表二)

四、指定交割仓库

由交易所指定并另行公告,异地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由交易所规定并公告。(参见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