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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二条 协会英文名称China Future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挥政府与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行行业自律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对期货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严格管理,促进中国期货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地发展。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以及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个人从事期货行业工作后,应当加入协会;其他与期货市场有关的法人机构经协会批准可以加入协会。
  第五条 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协会设置会徽。
  第七条 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责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期货业监管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行业行为准则、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管理规则并监督执行,教育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期货法律、法规和协会制定的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第九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常收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向中国证监会及国家有关部门反映,为会员开展业务提供积极的帮助。
  第十条 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有关期货业务的纠纷,受理对会员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
  第十一条 负责组织对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资格考试、资格证书的发放,以及对期货从业人员的年检工作。提高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期货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开展经营管理和业务经验交流;就期货市场发展中的情况和问题向立法机关和监管部门反映,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面向社会进行期货市场的宣传、普及工作,对广大投资者开展期货基础知识培训及风险教育,为期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四条 表彰奖励行业内有突出贡献和业绩的会员及从业人员;对违反协会章程及自律规则者,按照协会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收集、整理国内外期货市场信息,向会员提供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期货业务书籍、报刊。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期货业的国际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决定的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员
  
第十八条 协会由“团体会员”、“特别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团体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经纪公司等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个人会员”是指取得协会颁发的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从事期货行业工作的个人。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设一名协会“会员代表”,代表本会员单位履行其职责。“会员代表”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申请入会,需向协会递交下列文件:
  (一)入会申请书;
  (二)期货经纪公司提交期货经纪业务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他团体会员须提交有关法定资格文件;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请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三)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协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协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对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有听证、陈述的权利;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制定的章程、准则、规范和规则等;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积极支持协会工作,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按协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
  (六)接受协会的监督与检查,服从协会的管理;
  (七)会员大会决议增补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资格的解除:
  (一)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会员资格由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继承,原有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二)会员被依法撤销;
  (三)会员违反协会规定,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四)会员申请退会,经理事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个人会员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实施。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协会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五)理事会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组织召开,每三年举行一次。理事会认为必要时,或三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应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协会常设权力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或罢免协会会长和副会长,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制定和颁布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或授权会长办公会决定会员吸收事宜;
  (六)决定设立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
  (七)表彰、奖励对期货业发展及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设二十五--三十名理事。理事包括会员理事和特别会员理事。会员理事由理事会提名,或五分之一以上团体会员和特别会员联名提议,由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
  第三十条 理事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条件。
  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调离原会员理事单位,应由原会员理事单位及时向协会说明并提出更换理事请求和具体人选,经理事会审查同意后,予以更换。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的产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有广泛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认为必要时,应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二至三名。会长、副会长由上届理事会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第一届会长、副会长人选可由协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报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四条 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办公会成员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会长办公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须全体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三年。会长连选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会员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聘任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批准协会年度计划和预算;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协会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中国证监会核准,理事会聘任,秘书长为协会的当然副会长。秘书长为专职,其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通过的制度、决议和工作计划;
  (二)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三)协调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开展工作;
  (四)拟定并实施经批准的行业自律规则,年度工作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
  (五)决定协会常设办事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奖惩;
  (六)提名各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相关业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七)负责协会财务工作;
  (八)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理事会聘请若干名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为协会顾问,并组成顾问委员会。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经费来源是:
  (一)会员缴纳的入会费;
  (二)会员缴纳的年会费;
  (三)特别会员费,即特别会员从其全部期货标准合约交易中,每手合约提取其手续费标准的5%以内,按每年预算确定标准,每季度拨付一次;
  (四)社会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协会会员入会费和年会费具体标准由理事会确定。
  第四十一条 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中国证监会和社会团体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五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修改过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须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意,并在审查同意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

  第四十七条 协会的终止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证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章程中的“二分之一”、“三分之一”等数字含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协会理事会。
| 发布时间:2003-4-14 14:21:59 被阅览数: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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