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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台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
中新网上海7月25日消息:上海证券交易所昨天宣布,为规范境外证券经营机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证券交易所特别会员的行为,加强境外特别会员管理,上证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特别会员管理暂行规定》,经上证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已于日前发布实施。
据新华社报道,上证所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是中国政府和证券交易所切实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重大举措。这一规定突破了原本只有在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机构才能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的局限,依法允许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的驻华代表处申请成为交易所的特别会员,标志着中国证券业对外开发又迈出了一大步。
据介绍,《暂行规定》对特别会员的申请、特别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特别会员的管理与处分等都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这一规定与此前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为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参与中国资本市场、尤其是B股市场交易提供了规范依据和技术手段。
根据《暂行规定》,证券交易所的境外特别会员享有以下权利:列席交易所会员大会;向交易所提出相关建议;接受交易所提供的相关服务。同时,境外特别会员应承担的义务包括: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交易所规程、业务规则,执行交易所决议;接受交易所检查,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变更报告;协调、联络所属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与交易所有关的业务与事务等。
据了解,中国证券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包括: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B股交易;外国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所有中国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设立合营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国证券公司设立合营公司(不通过中方中介)直接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基金的发起。
此前,中国证监会已发布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上证所也已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境外证券经营机构申请B股席位暂行办法》,并发布实施。
| 发布时间:2003-5-23 11:28:04 被阅览数: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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