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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办法(2003.2.27)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管理,规范会员在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转(受)让会员资格的行为,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郑州商品交易所章程》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转(受)让交易所会员资格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会员资格转(受)让行为必须经过交易所理事会批准。禁止以发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或交易席位。
  第四条 转(受)让交易所会员资格采取双方自愿原则。
  第五条 转让方必须是实际缴纳了会员资格费并享有相应财产权利的交易所会员。受让方必须是已按新会员入会程序向交易所提交了入会申请书和相关文件、资料,经交易所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预审并报理事会批准后收到入会通知书的企业法人。
*  第六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让会员资格:
  (一)因经济纠纷、违法或犯罪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理期间,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拍卖或强制转让的除外;
  (二)涉嫌违规,被交易所立案调查期间;
  (三)因违法、违规被交易所处以通报批评、暂停期货业务等处罚不满三个月的;
  (四)与交易所发生的债务纠纷尚未了结的。
  第七条 凡自动放弃会员资格以及按照交易所章程、规则被交易所取消会员资格的,其会员资格不能转让,会员资格费也不能清退,但可将该会员资格费所代表的相应财产权利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转让给符合交易所会员条件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兼并会员的企业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企业法人若要承继会员资格的,必须向交易所提出申请,经交易所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承继会员资格。
兼并会员的法人或与会员合并后新设立的法人,有优先取得会员资格的权利。
  第九条 转(受)让双方向交易所提交会员资格转(受)让申请和双方达成的《会员资格转让协议》,经交易所理事会批准后,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到交易所办理会员资格变更手续。
  第十条 转让方应在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了结期货合约持仓;
  (二)退还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设施;
  (三)退还各种票据和交易所颁发的各种证件;
  (四)结清在交易所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五)办理专用资金帐户的销户手续;
  (六)注销税务登记;
  (七)按规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受让方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2万元,非经纪会员交纳年会费1万元;
  (二)汇入结算准备金50万元;
  (三)签署《结算协议书》;
  (四)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五)在交易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帐户;
  (六)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七)办理其他事项。
逾期未办理上述事项的,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
受让方必须在转让方办理完退场手续后方能进场交易。
  第十二条 交易所根据批准通知及入退会手续,将转让方的会员资格权益(会员资格费)调整至受让方名下。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变化后由交易所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交易所。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04-5-26 15:59:08 被阅览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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