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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编码管理办法(2003.2.27)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五届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期货交易安全、快捷进行,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实行交易编码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 经纪会员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交易编码管理员,负责投资者合法性及身份真实性的核查、投资者交易编码的申报、注销、投资者资料备案等工作。
第四条 交易编码管理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拥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熟悉期货交易业务流程,具有计算机操作技能。
第五条 经纪会员聘用交易编码管理员,须向交易所提供会员法人委托书(原件)、交易编码管理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
第六条 交易编码管理员的职责:
(一)负责本会员投资者交易编码的开户申报,如实录入投资者的申报材料;
(二)负责本会员投资者交易编码的注销申请;
(三)按时将投资者备案资料、撤销投资者交易编码申请报送交易所。
第七条 经纪会员更换交易编码管理员撤销委托手续,须向交易所备案,因未办理备案手续所造成的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八条 交易编码是指会员、投资者进行期货交易的专用代码,是进行交易、结算、交割和标准仓单确认的依据。
交易编码分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和经纪会员投资者交易编码。
第九条 交易编码由12位数字组成,其中前四位是会员号,后八位是投资者编号,前四位会员号由交易所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交易所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不再显示。
第十条 非经纪会员交易编码原则上为一个,由交易所在会员进场交易时添加。编码原则是:“四位会员号”+“三位会员号”+“00001”。如0015号会员是非经纪会员,则其交易编码为:001501500001。
非经纪会员增加交易编码,应向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阐明理由。交易所根据交易情况决定是否添加。
第十一条 经纪会员投资者交易编码数量不限,编码原则是:“四位会员号”+“八位投资者编号”。
“八位投资者编号”由“三位会员号”和“五位序列号”构成。“三位会员号”是指投资者同一时期首次开户时所在经纪会员会员号的后三位,“五位序列号”从“00002”开始编制。如26号会员8号投资者的投资者交易编码为: 002602600008,如该投资者随后又在48号会员开户,其投资者交易编码则为004802600008。
第十二条 一个投资者同一时期在交易所内只能有一个投资者编号,但可以在不同的经纪会员开户,其交易编码只是四位会员号不同,而八位投资者编号必须相同。
第十三条 经纪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为投资者提出开户申请,并将书面资料(传真)报送交易所。
经纪会员为投资者开户时,应将投资者申报材料输入交易所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系统自动查询该投资者是否已在交易所注册投资者交易编码;若已经注册,则投资者交易编码中的八位投资者编号仍为原投资者编号;若尚未注册,则由系统自动生成投资者交易编码。
第十四条 会员通过交易所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提出投资者交易编码注销申请,并将注销申请书面(传真)报送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每个交易日下午4:30,交易所应将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中所有申请开户并报送书面材料的投资者交易编码的审批状态设置为同意开户,同时将投资者交易编码输入计算机交易系统,自下一交易日起进行交易。
第十六条 每个交易日下午4:30,交易所应将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中所有申请注销并报送书面材料的投资者交易编码的审批状态设置为同意注销,并填写注销日期,同时将投资者交易编码从计算机交易系统中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经纪会员需将投资者开户资料报交易所备案。个人投资者备案资料为《个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及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投资者备案资料为《单位投资者开户登记表》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八条 交易所定期或不定期将投资者备案资料同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资料进行核查,定期或不定期将投资者备案资料、会员投资者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资料同会员单位保存的投资者资料、期货经纪合同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通知会员单位整改。
第十九条 投资者备案资料不真实或连续一年没有进行期货交易的,交易所可对其交易编码实施暂停开新仓、限期平仓、注销等措施。
第二十条 非经纪会员及投资者提供虚假开户资料或经纪会员协助投资者使用虚假资料开户的,交易所责令限期平仓,平仓后取消投资者交易编码,同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当经常更换自己的密码并妥善保管,以保障数据安全。如发生密码遗忘,会员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通过交易所查询。因会员自身原因致使密码泄露的,其后果由会员承担。
第二十二条 为保证交易编码会员服务系统高效、安全运行,交易所可适时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 发布时间:2004-5-26 15:59:29 被阅览数: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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