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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2003.2.27发布)
           


 

(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通过)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普通绿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割行为,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交割业务按本细则进行,交易所、会员、投资者及指定交割仓库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割流程

  第三条 实物交割是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双方通过该期货合约所载商品所有权的转移,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第四条 投资者的实物交割须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在交易所进行。
  第五条 凡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凭《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结算部门办理标准仓单抵押手续,以头寸形式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抵押的标准仓单,不能提出交割申请。
  第六条 交割月提出交割申请的标准仓单交割实行“三日交割法”。
  第一日为配对日。买方会员和持有标准仓单的卖方会员均可在交割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通过席位机提出交割申请。卖方交割申请提出后,释放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买卖双方会员在当日收市前均可通过席位机撤销已提出的交割申请;卖方撤销交割申请后,重新收取相应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所依据卖方会员的交割申请数量,于当日收市后先对提申请的买方会员,按持该交割月多头合约时间最长优先的原则进行配对。当卖方申请数量多于买方申请数量时,根据多余的卖方申请数量,仍按持仓先后顺序找出没有提出交割申请的买方会员与卖方会员进行配对;当卖方会员申请量少于买方会员申请量时,以卖方会员申请量为准与提出申请的买方会员进行配对。
  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二日为通知日。买卖双方在配对日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门签领《交割通知单》。
  第三日为交割日。买卖双方签领交割通知的下一个交易日为交割日。买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尚欠货款划入交易所帐户。卖方会员必须在交割日上午九时之前将《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交到交易所结算部门,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派人到结算部门办理具体交割及结算手续,买方会员须把投资者的单位名称和税务登记证号等事项提供给卖方会员。
  在交割日,交易所收取买方会员全额货款,并于当日将全额货款的80%划转给卖方会员,余款在买方会员确认收到卖方会员转交的专用发票时结清。发票的传递、余款的结算均须会员盖章和签字确认。
  第七条 交割月最后交易日闭市后,所有未提出交割申请且未平仓的该交割月合约,一律视为交割合约。交易所按照持仓时间先后原则对这些合约进行配对。买卖双方在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门签领《交割通知单》,交割手续在交割月最后营业日办理。
  第八条 交割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结算价。
  第九条 增值税发票的流转过程为:交割卖方投资者给对应的买方投资者开具增值税发票,投资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由双方会员转交、领取并协助核实,交易所负责监督。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七个交易日内,卖方必须向买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迟交一至十天(日历日)的,卖方会员须每天支付货款金额0.5‰的滞纳金;超过十天未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会员须支付货款金额13%的违约补偿金。滞纳金或违约补偿金从货款余额中扣除,补给买方会员,剩余部分退还卖方会员。因买方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发票作废者,买方责任自负;买方会员提供资料延迟者,卖方会员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自交割日(不含该日)起超过七个交易日买方仍未提供有关资料者,交易所不再负责监督发票的开具及传递,并划转剩余20%货款至卖方会员,造成后果买方自负。

              第三章 入库流程

  第十条 货物卖方在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由会员填写《入库预报单》,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向指定交割仓库办理入库预报。
  入库预报中须载明:会员号、会员名称;投资者编码、投资者名称;商品数量;品种;产地;生产年份等。
  指定交割仓库在接到会员入库预报的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包括传真)回复会员能否接收货物或能够接收货物的数量。会员在接到指定交割仓库同意入库的回复后,必须按10元/吨向指定交割仓库缴纳入库预报定金。指定交割仓库在收到入库预报定金的当日(工作日),开具《入库通知单》。《入库通知单》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四十天。在有效期内按入库预报全部入库的,入库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完毕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予以返还;部分入库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入库部分,入库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 指定交割仓库为会员开具《入库通知单》的当日,通过交易所仓库管理系统(或传真)通报交易所。交易所公告暂停入库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对交易所不再受理该指定交割仓库自公告之日起(含该日)闭市后发生的交割预报相关货物的注册仓单申请。未在公告之日前向交易所通报《入库通知单》开具情况的,视为公告之日后开具,交易所不受理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
  第十二条 未办理《入库通知单》的货物不能注册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开出《入库通知单》后,按照货物入库先后安排货位。
  第十三条 货物入库时,商品质量按规定标准检验。对达不到标准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应当拒收。对于拒收的商品,经双方协商,指定交割仓库可提供整理等服务。
优质强筋小麦货物入库时,除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外,其它质量指标由仓库负责检验,达到标准的方可入库。对达不到标准的商品,经双方协商,指定交割仓库可提供整理服务。降落数值、稳定时间、拉伸面积和湿面筋指标由指定交割仓库抽样并送至国家法定、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检验。
  第十四条 货物入库的重量检验由投资者和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检验结果须经双方认可。
采用火车运输时,对货物进行分货位码垛后,在站台进行抽查检斤。每垛抽检率为5%,抽检样包的包装应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抽检样包重量的平均值应为该垛货物的平均包重,并以此推算该批货物的总重量。
采用汽车运输时,应在库内整车过地磅。因客观原因不能整车过地磅时,才能采取抽查检斤的方法,汽车运输每车抽检率为15%,抽样方法与火车运输相同。
  第十五条 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货物质量必须严格检验,并填写专门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留指定交割仓库存档,一份随《商品存储证明(保证)书》交交易所。
  第十六条 优质强筋小麦不同品种须分开码垛,不得混垛。
  第十七条 货物入库时,必须按规定包装入库。包装物按本细则  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入库时,投资者应按本细则  第六章有关规定向指定交割仓库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九条 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就交割商品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投资者应在被告知检验结果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书面向交易所提出异议,交易所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派人会同交易所指定质检部门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优质强筋小麦湿面筋、降落数值、稳定时间和拉伸面积指标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方负担。
  逾期不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
  第二十条 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二十一条 货物检验合格入库完毕,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具有仓单效力的《货物存储证明(保证)书》后,按规定注册标准仓单。标准仓单的注册按《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出库流程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提货时,应通过会员提交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到交易所交割部开具《提货通知单》。具体见《郑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应在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的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包括确定运输方式、申明到站、去向、收货人,并预交各项费用。
  第二十四条 自投资者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出库事宜、指定运达地点并预交各种费用之日起,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汽车、船舶10日;火车20日)发出货物的,不得再收取其后的仓储费。由于投资者变更运达地点及发货方式、提货手续不全、费用未按时交纳、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货物发运推迟,不受前款限制。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可在货物发运前进行检验,抽样及检验方法按合约标准及交割有关规定执行。检验结果须经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双方认可。
  第二十六条 交割商品出库时水分溢短数量的计算方法:货物水分溢短数量=提货数量×(合约规定的上市水分指标-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1-提货时的实际水分指标)。
  货物水分溢短数量由投资者承担,非水分减量由指定交割仓库按照最近配对日结算价计算货款,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并向投资者支付。出库水分检验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承担。
  第二十七条 货物出库的重量检验由投资者、指定交割仓库共同进行,具体办法按入库规定执行。出库时每包平均重量在水份溢短范围之内,按标准包计算提货数量。破包、漏包应重新标重。
  第二十八条 普通小麦、绿豆出库时,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执行。
  优质强筋小麦出库时,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发生质量争议的,由国家法定、交易所指定、与入库检验机构同一的质检机构按Q/ZSJ 001-2003 中6.1规定的检验法检验。复检结果确定等级高于(包括等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或复检结果在初检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内(以初检结果为基准,湿面筋允许绝对误差为-1.5%,稳定时间允许相对误差为-15%,拉伸面积允许相对误差为-10%,降落数值允许相对误差-10%),以入库检验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化验费和差旅费等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在入库检验结果允许误差范围外,且低于初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以复检结果确定的等级为准,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向投资者交付符合期货合约规定标准货物的,协商无果,经交易所按本细则规定程序确认后,应向客户支付货物总价值2%的违约金;造成客户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指定交割仓库不能履行其债务时,交易所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申请调解并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交易所不对指定交割仓库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条 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五章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交割

  第三十一条 交割标准由交易所依法自行制定。
普通小麦期货合约:
  (一)标准品:符合GB 1351-1999的二等硬冬白小麦。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符合GB 1351-1999的一等硬冬白小麦升水30元/吨;符合GB 1351-1999的三等硬冬白小麦贴水50元/吨;
  (三)同等级硬冬白小麦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生芽粒小于等于2.0%,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30元/吨。
  (四)小麦期货合约见附件一。
  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
  (一)标准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易标准(Q/ZSJ 001-2003)的二等优质强筋小麦。
  (二)替代品:符合郑州商品交易所优质强筋小麦期货交易标准(Q/ZSJ 001-2003)的一等优质强筋小麦升水60元/吨。
  (三)同等级优质强筋小麦的不完善粒大于6.0%小于10.0%(其中霉变粒小于等于2.0%)贴水10元/吨。
  (四)优质强筋小麦期货合约见附件二、标准见附件三。
  绿豆期货合约:
  (一)标准品:符合GB10462-89的国标二等杂绿豆。
  (二)替代品及升贴水: 国标一等杂绿豆按交割结算价升水2% ;国标三等杂绿豆按交割结算价贴水4%。
  (三)同等级明绿豆按交割结算价升水20%。
  (四)交割不同年度绿豆升贴水:9月份交割上一年生产的绿豆按交割结算价格贴水5%;11月份交割上一年生产的绿豆按交割结算价格贴水10%。
  (五)绿豆期货合约见附件四。
  第三十二条 包装物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和绿豆包装采用长107±2(cm)、宽74±2(cm)不破、不漏、不污染、无缝补、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1号、2号麻袋。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二)麻袋的卫生要求为无毒害物质污染,无油污,无霉变,无严重的煤炭、石灰、铁锈、泥土、水渍等污染。
  (三)包装采用机器缝口或手工缝口均可。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绿豆包装手工缝口为24针死扣缝包;机器缝口必须达到两头锁紧双趟标准。
  第三十三条 包装物重量规定如下: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和绿豆每包净重90公斤,麻袋以1.0公斤/条计。
一批货物入库时的平均包重必须达到: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每包净重90公斤,绿豆每包净重90公斤;单包重量允许误差:绿豆、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在±0.5公斤以内。
  第三十四条 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由交易所公告。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标准仓单在异地指定交割仓库注册或注销时,其升贴水由交易所划转,并出具有关凭据。
  第三十五条 某一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接收标准仓单量加上其原持有标准仓单量不得超过交易所规定的交割月最大持仓量的2倍。套期保值和套利接收仓单量不受此限制,具体数量以交易所批准为限。
  因无法控制的市场原因,导致接收标准仓单量大于本条前述规定的,超过交易所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必须当月注销或按本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对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持有标准仓单量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数量,经交易所查证核实后,责令限期卖出;逾期未卖的,由交易所通过仓单交易系统将仓单强制卖出。因交易所处理超出规定数量的标准仓单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有者承担。

              第六章 交割费用

  第三十七条 货物在运达指定交割仓库指定货位前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投资者承担,从指定货位至装上火(汽、船)车板的费用由买方投资者承担;指定交割仓库的装卸等项收费不得超过如下标准: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入库:
  汽车运输: 6 元/吨(卸车、搬运、码垛等)
  火车运输:19 元/吨(铁路代转、卸车、库内运输、码垛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铁路代转、卸车、码垛等)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绿豆出库:
  汽车运输:5 元/吨(扒垛、搬运、装车等)
  火车运输:18 元/吨(扒垛、库内运输、装车、铁路代转等)
  罩棚站台:8 元/吨 (扒垛、装车、铁路代转等)
  货物存放在罩棚站台,指定交割仓库先对卖方按不超过19元/吨的标准收费。该交割月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指定交割仓库至少返还卖方8元以上部分;该交割月未接到提站台货物通知的,指定交割仓库对卖方不予返还。
  第三十八条 入(出)库检验费规定如下:
  (一) 普通小麦、绿豆为1元/吨;
  (二) 优质强筋小麦正常检验费为600元/垛(每垛≤300吨);应投资者要求加急检验,每垛加收投资者300元。
入库时,卖方投资者应全额交纳检验费。出库时,买方投资者对商品质量无异议,指定交割仓库不得收取检验费。有异议部分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仓储费标准规定如下:
  (一)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为0.3元/吨/天;
  (二)绿豆为0.5元/吨/天
  仓储费自标准仓单注册之日起至交易所开出《提货通知单》前一日止由交易所代指定交割仓库收取,交易所代收之外的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收取。办理过提货手续及按规定不能再进行期货交割的商品的保存事宜,由仓库与投资者另行协商,仓储费由仓库直接向投资者收取,但仓储费不得高于交易所规定标准。
  第四十条 替代交割商品的升贴水以及包装物价款随交割货款一并结算,买、卖双方各自负担的交割手续费规定如下:
  (一)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10元/张;
  (二) 绿豆25元/张。
  第四十一条 包装物价款具体规定如下:
普通小麦、优质强筋小麦和绿豆仓单麻袋价格为每张仓单140元。包装物随标准仓单一并结算。
包装物价格由交易所每年核定并公布。未公布的,执行上年度标准。
  第四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条的各项费用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变化需要调整时,交易所另行通知。
  第四十三条 替代交割商品及同一商品不同生产年份之间的升贴水标准在合约附件中载明。该标准随上市合约一起公布。
  第四十四条 修订替代交割商品、同一商品不同生产年份之间及指定交割仓库升贴水标准应经理事会批准,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七章 期货转现货

  第四十五条 期货转现货(以下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之间达成现货买卖协议后,变期货部位为现货部位的交易。
  第四十六条 达成期转现协议的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出申请,获得交易所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仓按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由交易所代为平仓(现货的买方在期货市场须持有多头部位,现货的卖方在期货市场须持有空头部位)。同时双方按达成的现货买卖协议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种类相同、数量相当的现货交换。
  第四十七条 期转现流程:
  (一) 期货合约自上市之日起到该合约最后交易日期间,均可进行期转现。
  (二)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合约的多空双方达成协议后,在每个交易日的15:00以后,均可在填写规定的《期货转现货协议表》(见附件三)后,到交易所办理期转现审批手续。
  (三) 用标准仓单以外符合上述规定的现货进行期转现时,须提供相关现货买卖协议和拥有货物的合法凭证。
  (四) 交易所批准后,期转现的买卖双方持有的期货头寸,由交易所在批准日的15:00之后,按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平仓。买卖双方达成的平仓价格必须在审批日期货价格限制的范围内。
  (五)用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由交易所进行货款划转。
  1、买方在填报《期货转现货协议表》前必须有20%以上的货款,货款不足的不予批准。
  2、《期货转现货协议表》批准后的下一日,买卖双方到交易所办理有关手续。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把全额货款的80%从买方划给卖方,把标准仓单从卖方过户给买方,双方签领《期转现结算单》和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余款的划转将在买方确认收到卖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进行。
  3、增值税发票由卖方投资者向买方投资者按照双方商定的交货价格开具,具体办法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4、买卖双方持有的头寸平仓后,在办理标准仓单过户手续时,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或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由交易所按照买卖双方达成的交货价格代扣违约方违约部分20%的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六)用标准仓单以外的货物进行期转现,货物交收和货款划转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由此产生的纠纷自行解决,交易所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也可通过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栈单交易执行。
  (七)交易所应适时公布期转现的有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标准仓单期转现的手续费买卖双方各自负担10元/张。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发现非经纪会员或投资者在期转现中弄虚作假的,不予批准,并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车(船)板交割

  第五十条 车(船)板交割是指在交易所指定的交割地点的火车、汽车车板或轮船船板交收货物的一种实物交割方式。
  车(船)板交割适用于优质强筋小麦、绿豆品种。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的车(船)板交割由会员办理,并以会员名义进行。从期货合约进入交割月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起至交割月最后交易日内,持有该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均可以书面形式向交易所结算部提出车(船)板交割申请,交割申请须注明交割地点、车(船)板类别、交割品种、交割数量、交割品级等内容,同时由投资者签章,并加盖会员单位公章。交易所于每个工作日在交易所网站上公布买卖双方车(船)板交割意向。交易所在收到对方会员响应后,予以交割配对,了结双方持仓。
  提出交割的卖方会员需拥有符合合约质量标准和相应数量的货物。交割关系一经确定,买卖双方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
  第五十二条 车(船)板交割的结算价为期货合约配对日的结算价。
  第五十三条 买卖双方在配对后的下一交易日到交易所结算部签领交割通知书,并向交易所缴纳按交割结算价计算的20%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十四条 交割配对后,买卖双方自行商定结算、运输、检验等事宜。交易所在收到的履约保证金范围之内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第五十五条 买卖双方在配对后,可通过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办理交割业务或转为该市场的栈单交易,并执行其相关交易规则。同时,交易所将买卖双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到中国郑州粮食批发市场,交易所不再承担履约担保责任。
  第五十六条 买卖双方发生质量争议时,以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争议处理程序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出库流程部分进行。

           第九章 交割违约处理

  第五十七条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割违约:
  (一)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能如数交付标准仓单的;
  (二)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能如数解付货款的;
  (三)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五十八条 交易所在计算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时,违约部分应预留合约价值20%的违约金和赔偿金。
计算买、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的公式为:
  卖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标准仓单数量(手)-已交标准仓单数量(手)
  买方交割违约合约数量(手)=(应交货款 -已交货款)÷(1-20%)÷(交割结算价+包装物单价)÷交易单位
  第五十九条 发生交割违约的,交易所于违约发生当日10:30以前通知违约方和对应的守约方。
守约方须在当日11:30以前将终止交割或继续交割的选择意向书面递交交易所。逾期未递交选择意向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
  第六十条 构成交割违约的,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部分合约价值(按交割结算价计算)5%的违约金,再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 卖方违约的,买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 交易所退还买方货款;
  2. 继续交割:交易所在认定卖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征购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征购。征购成功,交易所支付给买方标准仓单;征购失败,卖方支付给买方违约部分(此处指征购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买方交割货款后终止交割。卖方承担因征购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二) 买方违约的,卖方可作如下的一项选择:
  1. 终止交割: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
  2. 继续交割: 交易所在认定买方违约的下一交易日发布标准仓单竞卖公告,并在7个交易日内组织竞卖。竞卖成功,交易所支付给卖方交割货款;竞卖失败,买方支付给卖方违约部分(此处指竞卖失败部分)合约价值15%的赔偿金,交易所退还卖方标准仓单后终止交割。买方承担因竞卖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第六十一条 征购价格不高于交割结算价的125%,竞卖价格不低于交割结算价的75%。
  第六十二条 若买卖双方都违约的,交易所按终止交割处理,并对双方分别处以违约部分合约价值5%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会员发生部分交割违约时,违约会员所接标准仓单或所得货款可用于违约处理。
  第六十四条 按本细则规定出现终止交割情形时,交易所的担保责任了结。
  第六十五条 会员在实物交割环节上故意违约的,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郑州商品交易所。
  第六十八条 本细则自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修订实施。

| 发布时间:2003-5-23 11:09:13 被阅览数: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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